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淑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淑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淑民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之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5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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