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11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15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陳冠蓁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程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