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福崗
盧家樺選任辯護人邱馨儀律師
陳志峯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劉福崗、盧家樺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林翠珊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