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丁○○己○○庚○○原名 許聰明 上列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崇文 律師被告戊○○男57歲
身分證統一住台北縣板橋市○○街○○○號8樓之8選任辯護人 楊擴舉 律師被告丙○○○男64
身分證統一住台北縣三芝鄉茂長村陳厝坑7鄰56號上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97年5月23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第7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