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47號原告宗盈捷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智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被告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3,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9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4,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若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