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5號

原告 王素雲

原告與被告盈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3,66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但本件為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勞退金等,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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