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2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0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靜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3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靜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 彭靜宜碩 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若酒後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用酒類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上路,並不慎撞及 林靖媛 所騎乘之機車,造成他人身體及財產上之損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已造成實害,且經警方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已超出取締值之2倍以上,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暨其二、三專肄業智識程度與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3990號被告彭靜宜女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8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靜宜自民國107年6月19日20時許起至同日21時50分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號11樓之2之居所飲用琴酒後,隨即酒後騎乘牌照號碼ZBP-222號普通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8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號前時,因不勝酒力,不慎撞及由林靖媛所騎乘之牌照號碼MGT-5705號普通重型機車,致林靖媛人車倒地,受有右、左腳腳踝瘀青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前往處理,發現彭靜宜身上帶有酒味,經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9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靜宜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林靖媛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員警職務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及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彭靜宜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檢察官謝怡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林瑋婷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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