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陳清松 被告 高政耀 被告 高維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5,576元【計算式:1/6(31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7,200元/㎡×面積19.59㎡+31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7,200元/㎡×面積1543.3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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