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 蔣國貞 等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零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元,折合銀元為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肆佰元,折合新台幣為壹萬玖仟貳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捌佰零伍元,尚欠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耀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B書記官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