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98號原告乙○○住屏東縣○○鄉○○路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請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及其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從而,本件裁判費用合計為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