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一四號
上訴人乙○○
甲○○右當事人與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因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伍仟柒佰壹拾柒萬捌仟零壹拾肆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玖拾肆萬叁仟肆佰肆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蘇瑞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