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新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新淵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新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黃新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附表:受刑人黃新淵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9日│103年2月3日│103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279號│字第10279號│字第1027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2│103年度上訴字第162│103年度上訴字第162││實││6號│6號│6號││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11日│104年2月11日│104年2月11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2│103年度上訴字第162│103年度上訴字第162││判││6號│6號│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社勞│不得易科罰金、社勞│不得易科罰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004號(編號1│字第4004號(編號1│字第4004號(編號1│││至4曾定刑3年3月)│至4曾定刑3年3月)│至4曾定刑3年3月)│└─────────┴─────────┴─────────┴─────────┘附表:受刑人黃新淵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31日│103年2月1日│103年2月6日│││││(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3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279號│字第14729號│字第1472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2│105年度上訴字第656│105年度上訴字第656││實││6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11日│105年8月3日│105年8月3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2│105年度上訴字第656│105年度上訴字第656││判││6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3月10日│105年8月22日│105年8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社勞│不得易科罰金、社勞│不得易科罰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004號(編號1│字第13679號(編號5│字第13679號(編號5│││至4曾定刑3年3月)│至7曾定刑3年9月)│至7曾定刑3年9月)│└─────────┴─────────┴─────────┴─────────┘附表:受刑人黃新淵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10日│││││(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3年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472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56││││實││號││││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3日│││├─┼───────┼─────────┼─────────┼─────────┤││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56││││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8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679號(編號5│││││至7曾定刑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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