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潘佩如 即榮森精品實業社
相 對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佩如即榮森精品實業社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柒佰元,並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經本院台南簡易庭95
年度南簡字第228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
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孫玉文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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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金額(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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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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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審公示送達登│500元│
││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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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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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