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營小字第418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楊三坡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418號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上午10時0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