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債權人 范慧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屬領 (原名: 王屬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本件依所附協議書記載,係分期給付,其未到期部分為將來之給付,除非雙方約定有一期未付,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方可主張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王屬領(原名:王屬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