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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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鄭月美
鄭月練 鄭月雪 鄭汶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汶煌鄭佩柔鄭襄韋陳秀美鄭凱莉鄭凱文鄭凱倫陳慧育陳建成陳世昌 等10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惟並未陳報原告之應繼分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等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一)陳報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坐落於其上之同段494建號建物及同段118地號土地及坐落於其上之同段495建號建物之全部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含所有權及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陳報原告等人之被繼承人為何人?及被繼承人所遺之全部遺產若干?兩造間應繼分比例為何?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提出新竹市○○○街00巷0號、同址3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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