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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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鄭月美
鄭月練 鄭月雪 鄭汶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汶煌 、 鄭佩柔 、 鄭襄韋 、 陳秀美 、 鄭凱莉 、 鄭凱文 、 鄭凱倫 、 陳慧育 、 陳建成 、 陳世昌 等10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惟並未陳報原告之應繼分為何,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等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一)陳報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坐落於其上之同段494建號建物及同段118地號土地及坐落於其上之同段495建號建物之全部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含所有權及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陳報原告等人之被繼承人為何人?及被繼承人所遺之全部遺產若干?兩造間應繼分比例為何?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提出新竹市○○○街00巷0號、同址3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