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ADAMSATHIT(中文姓名:沙替)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ADAMSATHI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NADAMSATHI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部分,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檢察官依法執行對受刑人之保護管束處分,得依具體狀況,衡酌是否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如認有此必要,依同法第82條規定,直接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即可,並無聲請法院裁定之必要與依據,法院亦無裁定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之權限。是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