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98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98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被   告  王聖閔
       陳美花
上列當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108年1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八
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仟參佰柒拾伍元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靜雯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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