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314號
原   告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十二萬
二千三百五十三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一千三百三十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八百三十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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