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63號聲請人 林宛霓 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林曉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肯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佩宣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備考001肯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5-NE-00018710,00000285-NE-00018810,00000385-NE-00018910,00000485-NE-00019010,00000585-NE-00042710,00000685-NE-00042810,00000785-NE-00042910,00000885-NE-00043010,00000985-NE-00043110,00001085-NE-00043210,00001190-NE-00011010,00001290-NE-00011110,00001390-NE-00011210,00001491-NE-00017610,00001591-NE-00017710,00001691-NE-00017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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