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再微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微字第5號再審原告 羅文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葉奕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小上字第15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之再審利益為新臺幣6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吳若萍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