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6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0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亞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於請求之原因事實第一項載「模板工程契約書」,其契約書是否為聲請狀附件二所附之「工程承攬合約」?如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如非工程承攬合約,請提出「模板工程契約書」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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