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37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李玲玲 債務人兆田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曾祥明人債務人曾春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仟參佰壹拾肆萬玖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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