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13號
上訴人 呂要成
被上訴人 邱詩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埔里簡易庭113年度埔小字第195號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是當事人以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自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於民國112年4月14日前某日,提供其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予暱稱「 婷婷 」之詐欺集團成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3月23日起,先在網路交友網站結識上訴人,復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朵朵」、「指導員-婷婷」與上訴人聯繫,向其佯稱:可購買抽獎券累積積分,以抵用與交友網站小姐外出援交之服務費用,致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4月14日14時許,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新臺幣(下同)2萬元,匯入系爭帳戶。隨即由被上訴人於同日14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功能將款項轉帳至下一層由同一詐欺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被上訴人上開行為致上訴人受有上開2萬元之損害,為此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然上訴人主張上開事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有所指摘,非表明原審判決所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自難認對原審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上開說明,應認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2,2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