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76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②補本票正本③補相對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9日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並於98年11月19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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