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32號原告 王承洋
王睿閎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婕綸 被告 吳天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俞婷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32號原告 王承洋
王睿閎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婕綸 被告 吳天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