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8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永福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永福於民國105年12月8日下午
4時18分許,在桃園市○○區○○街○○號前,基於毀損之犯意,以路旁石塊砸擊告訴人 郭孟書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上揭車輛之左前車門窗戶、後側擋風玻璃及車身鈑金均破裂,足以生損害於郭孟書,因認被告蔡永福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郭孟書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可證,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