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1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158號債權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 代理人 蘇淑貞 債務人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佳宏 債務人 陳佳伶
陳瑪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4,719,05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97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