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黃俊雄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72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31日下午2時0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李俊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玟心
法 官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