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215號
原 告 張志強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勃理斯國際旅行社
有限公司、 陳勃任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0,008元,應繳
裁判費32,8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2,37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勃理斯國際旅行社有限
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