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3號聲請人 黃有廳
陳民美 相對人 黃次生
黃雅莉 黃國銘 呂格圓 呂嘉呂嘉旭鄭武雄 之繼承人 鄭順泰 兼鄭武雄之繼承人 鄭順立 兼鄭武雄之繼承人 鄭綉絹 兼鄭武雄之繼承人 鄭綉絨
呂金蟬 呂月雲 呂月嬌 呂榮根 呂榮源 呂岳峯 呂依芬 洪子婷 齊蕙良 呂佳穎 呂亮瑩 呂麗玲 呂素吟 呂陳色 呂金花 呂金玉 呂嘉在 呂金葉 呂行 黃春 呂金磚 呂嘉成 鄭呂月娥 呂月琴 呂嘉志 呂桂珍 洪定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所示之應分擔訴訟費用之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預付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單據│├───────┼───────┼────────────┤│第一審裁判費│00,000元│聲請人繳納││││(105審字第000號收據)│├───────┼───────┼────────────┤│土地複丈費│0,000元│聲請人繳納││││(NO.000000號收據)│├───────┼───────┼────────────┤│土地複丈費│0,000元│聲請人繳納││││(NO.000000號收據)│├───────┼───────┴────────────┤│合計│34,418元│├───────┴────────────────────┤│聲請人繳納之地政規費1,600元(NO.000000號收據),地政事││務所收費章日期為民國105年11月11日,本件收案日期為105年││11月25日,非本件訴訟所支出費用,不列入訴訟費用額之計算。│└────────────────────────────┘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當事人姓名│應分擔訴訟費用│應負擔之訴訟費│││之比例│用額(新台幣)│├──────────┼───────┼───────┤│聲請人│││├──────────┼───────┼───────┤│黃有廳│8分之1│4,302元│├──────────┼───────┼───────┤│黃陳民美│8分之1│4,302元│├──────────┼───────┼───────┤│相對人│││├──────────┼───────┼───────┤│黃次生│8分之1│4,302元│├──────────┼───────┼───────┤│黃雅莉│16分之1│2,151元│├──────────┼───────┼───────┤│黃國銘│16分之1│2,151元│├──────────┼───────┼───────┤│呂格圓│56分之1│615元│├──────────┼───────┼───────┤│ 呂嘉惠 │56分之1│615元│├──────────┼───────┼───────┤│呂嘉旭│56分之1│615元│├──────────┼───────┼───────┤│鄭武雄(歿)│280分之1│122元││繼承人鄭順泰、鄭順立││││鄭綉絨、鄭綉絹│││├──────────┼───────┼───────┤│鄭順泰│280分之1│122元│├──────────┼───────┼───────┤│鄭順立│280分之1│122元│├──────────┼───────┼───────┤│鄭綉絨│280分之1│122元│├──────────┼───────┼───────┤│鄭綉絹│280分之1│122元│├──────────┼───────┼───────┤│ 陳呂金蟬 │56分之1│615元│├──────────┼───────┼───────┤│呂月雲│56分之1│615元│├──────────┼───────┼───────┤│呂月嬌│56分之1│615元│├──────────┼───────┼───────┤│呂榮根│56分之1│615元│├──────────┼───────┼───────┤│呂榮源│56分之1│615元│├──────────┼───────┼───────┤│呂岳峯│112分之1│307元│├──────────┼───────┼───────┤│呂依芬│112分之1│307元│├──────────┼───────┼───────┤│洪子婷│112分之1│307元│├──────────┼───────┼───────┤│齊蕙良│192分之1│179元│├──────────┼───────┼───────┤│呂佳穎│2688分之17│218元│├──────────┼───────┼───────┤│呂亮瑩│2688分之17│218元│├──────────┼───────┼───────┤│呂麗玲│56分之1│615元│├──────────┼───────┼───────┤│呂素吟│56分之1│615元│├──────────┼───────┼───────┤│呂陳色│48分之1│717元│├──────────┼───────┼───────┤│呂金花│48分之1│717元│├──────────┼───────┼───────┤│呂金玉│48分之1│717元│├──────────┼───────┼───────┤│呂嘉在│48分之1│717元│├──────────┼───────┼───────┤│呂金葉│48分之1│717元│├──────────┼───────┼───────┤│呂行│48分之1│717元│├──────────┼───────┼───────┤│黃春│56分之1│615元│├──────────┼───────┼───────┤│呂金磚│56分之1│615元│├──────────┼───────┼───────┤│呂嘉成│56分之1│615元│├──────────┼───────┼───────┤│鄭呂月娥│56分之1│615元│├──────────┼───────┼───────┤│呂月琴│56分之1│615元│├──────────┼───────┼───────┤│呂嘉志│56分之1│615元│├──────────┼───────┼───────┤│呂桂珍│56分之1│615元│├──────────┼───────┼───────┤│洪定邦│112分之1│307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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