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3號聲請人 黃有廳
黃 陳民美 相對人 黃次生
黃雅莉 黃國銘 呂格圓 呂嘉 惠 呂嘉旭 兼 鄭武雄 之繼承人 鄭順泰 兼鄭武雄之繼承人 鄭順立 兼鄭武雄之繼承人 鄭綉絹 兼鄭武雄之繼承人 鄭綉絨
陳 呂金蟬 呂月雲 呂月嬌 呂榮根 呂榮源 呂岳峯 呂依芬 洪子婷 齊蕙良 呂佳穎 呂亮瑩 呂麗玲 呂素吟 呂陳色 呂金花 呂金玉 呂嘉在 呂金葉 呂行 黃春 呂金磚 呂嘉成 鄭呂月娥 呂月琴 呂嘉志 呂桂珍 洪定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所示之應分擔訴訟費用之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預付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單據│├───────┼───────┼────────────┤│第一審裁判費│00,000元│聲請人繳納││││(105審字第000號收據)│├───────┼───────┼────────────┤│土地複丈費│0,000元│聲請人繳納││││(NO.000000號收據)│├───────┼───────┼────────────┤│土地複丈費│0,000元│聲請人繳納││││(NO.000000號收據)│├───────┼───────┴────────────┤│合計│34,418元│├───────┴────────────────────┤│聲請人繳納之地政規費1,600元(NO.000000號收據),地政事││務所收費章日期為民國105年11月11日,本件收案日期為105年││11月25日,非本件訴訟所支出費用,不列入訴訟費用額之計算。│└────────────────────────────┘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當事人姓名│應分擔訴訟費用│應負擔之訴訟費│││之比例│用額(新台幣)│├──────────┼───────┼───────┤│聲請人│││├──────────┼───────┼───────┤│黃有廳│8分之1│4,302元│├──────────┼───────┼───────┤│黃陳民美│8分之1│4,302元│├──────────┼───────┼───────┤│相對人│││├──────────┼───────┼───────┤│黃次生│8分之1│4,302元│├──────────┼───────┼───────┤│黃雅莉│16分之1│2,151元│├──────────┼───────┼───────┤│黃國銘│16分之1│2,151元│├──────────┼───────┼───────┤│呂格圓│56分之1│615元│├──────────┼───────┼───────┤│ 呂嘉惠 │56分之1│615元│├──────────┼───────┼───────┤│呂嘉旭│56分之1│615元│├──────────┼───────┼───────┤│鄭武雄(歿)│280分之1│122元││繼承人鄭順泰、鄭順立││││鄭綉絨、鄭綉絹│││├──────────┼───────┼───────┤│鄭順泰│280分之1│122元│├──────────┼───────┼───────┤│鄭順立│280分之1│122元│├──────────┼───────┼───────┤│鄭綉絨│280分之1│122元│├──────────┼───────┼───────┤│鄭綉絹│280分之1│122元│├──────────┼───────┼───────┤│ 陳呂金蟬 │56分之1│615元│├──────────┼───────┼───────┤│呂月雲│56分之1│615元│├──────────┼───────┼───────┤│呂月嬌│56分之1│615元│├──────────┼───────┼───────┤│呂榮根│56分之1│615元│├──────────┼───────┼───────┤│呂榮源│56分之1│615元│├──────────┼───────┼───────┤│呂岳峯│112分之1│307元│├──────────┼───────┼───────┤│呂依芬│112分之1│307元│├──────────┼───────┼───────┤│洪子婷│112分之1│307元│├──────────┼───────┼───────┤│齊蕙良│192分之1│179元│├──────────┼───────┼───────┤│呂佳穎│2688分之17│218元│├──────────┼───────┼───────┤│呂亮瑩│2688分之17│218元│├──────────┼───────┼───────┤│呂麗玲│56分之1│615元│├──────────┼───────┼───────┤│呂素吟│56分之1│615元│├──────────┼───────┼───────┤│呂陳色│48分之1│717元│├──────────┼───────┼───────┤│呂金花│48分之1│717元│├──────────┼───────┼───────┤│呂金玉│48分之1│717元│├──────────┼───────┼───────┤│呂嘉在│48分之1│717元│├──────────┼───────┼───────┤│呂金葉│48分之1│717元│├──────────┼───────┼───────┤│呂行│48分之1│717元│├──────────┼───────┼───────┤│黃春│56分之1│615元│├──────────┼───────┼───────┤│呂金磚│56分之1│615元│├──────────┼───────┼───────┤│呂嘉成│56分之1│615元│├──────────┼───────┼───────┤│鄭呂月娥│56分之1│615元│├──────────┼───────┼───────┤│呂月琴│56分之1│615元│├──────────┼───────┼───────┤│呂嘉志│56分之1│615元│├──────────┼───────┼───────┤│呂桂珍│56分之1│615元│├──────────┼───────┼───────┤│洪定邦│112分之1│307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