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16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陳美銀 債務人 吳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柒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六日(最近一次關帳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即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請領信用卡使用,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逾期手續費,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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