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15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張蔭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