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張淑娟 被告 劉善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6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王美玲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