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孟樺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1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33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98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潘翠雪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