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26號聲請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結果為新臺幣(下同)63,593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