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3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成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7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