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勝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勝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勝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3年8月26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受刑人劉勝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受刑人於103年8月26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巫淑芳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附表:受刑人劉勝玄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8月││││(10次)│(8次)│├─────────┼─────────┼─────────┼─────────┤│犯罪日期│102.06.30│102.01.12至│102.01.12至││││102.02.13│102.01.2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偵│苗栗地檢102年度偵│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5號(聲請書│字第3927、4688號│字第3927、4688號│││附表誤載為102年度│││││毒偵字第788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苗簡字第132│103年度上訴字第199│103年度上訴字第││實││號│、200號│199、200號││審├───────┼─────────┼─────────┼─────────┤││判決日期│103.04.30│103.05.06│103.05.06│├─┼───────┼─────────┼─────────┼─────────┤││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苗簡字第132│103年度上訴字第199│103年度上訴字第││判││號│、200號│199、20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8.01│103.06.19│103.06.19│├─┴───────┼─────────┼─────────┼─────────┤│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苗栗地檢103年度執│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067號(尚未執│他字第370號│他字第370號│││行)│(編號2至6部分曾定│(編號2至6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執行中)│;執行中)│└─────────┴─────────┴─────────┴─────────┘附表:受刑人劉勝玄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年9月│││(1次)│(4次)│(4次)│├─────────┼─────────┼─────────┼─────────┤│犯罪日期│102.01.21│102.01.17至102.01.│102.06.22至││││24(聲請書附表誤載│102.06.26││││為至102.02.01)││├─────────┼─────────┼─────────┼─────────┤│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2年度偵│苗栗地檢102年度偵│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927、4688號│字第3927、4688號│字第3927、468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199、200號│199、200號│199、200號││審├───────┼─────────┼─────────┼─────────┤││判決日期│103.05.06│103.05.06│103.05.0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判││199、200號│199、200號│199、20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6.19│103.06.19│103.06.19│├─┴───────┼─────────┼─────────┼─────────┤│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苗栗地檢103年度執│苗栗地檢103年度執│││他字第370號│他字第370號│他字第370號│││(編號2至6部分曾定│(編號2至6部分曾定│(編號2至6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執行中)│;執行中)│;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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