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13號上訴人 長盛土木包 工業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思菁 上訴人 李建勲
蔡瓊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6,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9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高英賓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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