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56號
原告 黃美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於
民國112年3月21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 吳詠宸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4149元,合併原請求被告 吳靖如 209735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23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4080元,尚應補繳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