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佳雯 代理人 林淑婷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宗雨潔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 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佳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裁定免責確定(下稱系爭免責裁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免責裁定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