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58號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蕭鼎宗 被上訴人 張屏輝 即唯鮮冷凍食品行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零捌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零捌拾玖元」。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其中368,08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366,08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譚德周
法官李代昌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