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867號債權人 黃雅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ILAGANEDNALYNHERNANDEZ( 愛蘭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自民國106年4月7日起算利息之相關釋明文件(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請提出請求年息12%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