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八七號
再審聲請人甲○○受判決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殺人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違規定,應予以駁回。又依聲請人再審書狀所載,本院原判決係判處受判決人無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乃職權上訴之案件,不因逾上訴期間而確定,是聲請人若對原判決有所不服,自得以書狀向案件現繫屬法院陳明,而非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陳炳彰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