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32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王宏明 債務人 江順隆 上二人之法 王智永 住高雄市○○區○○街○○○號定代理人債務人 狄芊庭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狄逢凱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江嬿竹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江嬿竹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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