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0號原告 姜材貴 被告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李美娟 (主任)訴訟代理人 鄒怡明
朱文達 林佳儀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何閣梅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0號原告 姜材貴 被告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李美娟 (主任)訴訟代理人 鄒怡明
朱文達 林佳儀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