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60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雅萍於民國110年7月20日下午6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永康區中正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中正路155巷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駕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即貿然騎車前行,適有 林明宏 沿中正路由東往西穿越道路,見狀閃避不及,而遭陳雅萍所騎乘之上開車輛撞擊,因而受有左側小腿挫傷、左側足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陳雅萍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雅萍經告訴人林明宏告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於本院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請求撤回告訴,有本院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400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見本院卷第41、43頁)可憑,參考首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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