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九達昌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思千 代理人 高育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庚森┌──────────────────────────────────────────┐│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新東科技有│聯邦商業銀│107年5月21日│32,478元│UA0000000│受款人:九│││限公司負│行嘉義分行││││達昌搬家貨│││責人: 歐淑 │││││運有限公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