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9號原告 黃素紅 被告 李昕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52號卷第56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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