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 蔡蕙陽
蔡德源 蔡謙 和 蔡金藏 蔡璦陽 蔡孟君 被告新北市平溪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簡華祥 被告 林瑞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返還土地之交易價值:應以請求拆除地上物估算之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倘土地實際測量面積與原告陳報面積不符,而經原告變更請求聲明者,本院當依職權計算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或退還溢繳之裁判費),並以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忠賢